利润留在海外不回来要交税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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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结论: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。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下,无合理经营需要而滞留境外的利润可能被视同分配征税。回流时点与方式需要提前设计。
具体怎么看
- 全球所得原则: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-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:由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、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地区的企业,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作利润分配的,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,可能被视同分配计入当期收入。
- 合理经营需要豁免:有实际经营、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可以豁免,但需说明理由。
- 境外所得抵免: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抵免,避免双重征税。
情形对照
| 情形 | 是否视同分配 | |
|---|---|---|
| 有实际经营、有合理需要 | 否 | 需能说明理由 |
| 仅为留存利润而设立 | 是 | 风险很高 |
| 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地区 | 重点关注 | 需判断控制关系 |
| 已依法分配并完税 | 不适用 | 正常纳税 |
办理步骤(以企业出海服务为例)
- 出海目标与业务模式诊断
- 架构方案设计与税负测算
- ODI 备案与境内手续
- 海外落地与持续合规托管
要准备哪些材料
- 境内主体财务与纳税资料
- 投资意向与商业计划
- 股东结构材料
费用、周期与交付物
| 项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参考价格 | 出海方案 3 万元起,落地按项目报价 |
| 办理周期 | 架构+备案 1-2 个月,落地按国别 |
| 交付物 | 出海架构方案、ODI 备案凭证、海外主体全套文件 |
| 服务品类 | 企业出海服务 |
注意:「不分配就不征税」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下不成立。如果设立海外主体纯粹为了留存利润而没有实际经营,被视同分配征税的风险很高。
政策依据
-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
- 中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各国)
政策口径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,引用时请核对文号与生效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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